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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两起案件获评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

【字号:    】        时间:2024-05-06      

  本网讯(通讯员 姚怡)近日,江岸区人民检察院“知岸检行”团队办理的两起案件获评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

  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分别入选最高检发布的《2023年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3年知识产权白皮书》、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湖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卢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入选湖北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介入侦查、技术调查官    

  【基本案情】 

  豆某某、李某某系H电力公司员工,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09年,豆某某从H电力公司离职后,与李某某共同出资成立B电气公司。2012年2月,李某某从H电力公司离职后进入B电气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豆某某、李某某经共谋,将李某某以不正当手段从H电力公司获取的技术,用于某电气公司生产继电保护测试仪3000余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300万余元,造成H电力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00万余元。2022年2月25日,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豆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对豆某某、李某某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5月21日,经权利人公司报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高新分局对豆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针对作案时间跨度长、电子证据部分被覆盖、灭失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数据碎片,开展证据互证、比对和原始代码、文档建立时间线研判,精准锁定涉案电脑、u盘等原始储存介质中关键信息数据,绘制侵权信息线形表和时间图。针对在案关键技术性证据,检察机关利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建立的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全职技术调查官作为兼职检察技术人员办理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021年7月2日,江岸区检察院依法对豆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2022年2月25日,江岸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豆某某、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围绕庭审实质化,检察机关提示法庭通知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活动,充分保障权利人参与庭审活动充分发表诉求的权利。聘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重点围绕被告人提出的涉案技术信息经专利反向工程获取等法庭争议焦点问题辅助公诉人发表专家意见,后经合议庭审议,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2022年12月13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豆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豆某某、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涉案电子证据。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时间跨度长、电子数据提取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中应提示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电子数据,规范扣押电子物证,同步聘请技术调查官给予技术证据提取工作支持,及时固定、完善证据链条,增强指控犯罪证据力度。 

  (二)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确保案件指控有力。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出专业性强和多学科交叉的特点,给该类案件的指控犯罪带来了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机制,办案全环节聘请技术调查官解决技术认定难题并提出专业意见,为案件的办理扫清技术障碍。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涉案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鉴定方法错误、专利反向工程等辩解,检察机关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为庭审查明技术事实提供必要协助,解答技术事实争议焦点,提升实质化庭审质效。 

  (三)依托品牌建设,做实知识产权“检察护企”工作。检察机关坚持做优做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打造“知岸检行”知产检察品牌,与企业深度交流,服务企业更优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及时梳理企业发展中商业秘密共性保护难点、痛点、堵点,通过深入走访、交流座谈等方式,全力服务、保障高新企业健康发展。 

卢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著作权犯罪、盗版引流、犯罪数额认定、检察建议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依法认定盗版引流行为性质,准确确定被害权利单位,有序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同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监管“灰色地带”,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推动网络著作权保护。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卢某、卢某某、王某未经影视剧版权方授权许可,向C科技公司购买某电影播放APP,并将第三方广告链接植入APP中,以免费下载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方式,吸引用户点击第三方广告链接。经鉴定,共收取非法广告收益20余万元。2023年7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对卢某、卢某某、王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卢某、卢某某、王某分别定罪量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26日,经权利人腾讯视频报案,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以下简称江岸区分局)以卢某、卢某某、王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侦查,协同公安机关,实地走访被害权利人公司,及时了解公司购买电影、电视剧版权情况。依法及时查扣赃款赃物,要求公安机关对赃款准确查封、扣押,督促退赃退赔,及时挽回损失人民币80万元,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查明案件权利人,开展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充分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讼权。 

  2023年2月27日,江岸区检察院对卢某、卢某某批准逮捕,综合考虑王某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2023年4月26日,江岸区分局以卢某、卢某某、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向江岸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7月19日,江岸区检察院将本案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内容一致性,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主动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此外,检察机关分别向相关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加强经营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填补“灰色地带”监管漏洞,并积极督促相关部门予以整改和回复,实现从“办理”到“办复”。 

  【典型意义】 

  (一)依法认定盗版引流获取经济利益行为性质。本案中,卢某等人采用“技术规避”手段,爬取他人电影、电视版权作品用于引流,获取经济利益,属于间接营利,符合2011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依法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同时,办案中应当结合行为人犯罪目的、手段以及结果等,对案件作出整体评价,准确改变侦查定性,避免行为归罪。 

  (二)综合认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犯罪数额。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办理中,对于广告收入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办案难点之一。对于被告人侵犯权利人著作权并用于引流赚取广告费用,检察机关通过全案审查,结合卢某等人关于犯罪过程客观陈述,全案判断侵权犯罪主观恶性、危害结果,区别于通过侵犯著作权直接营利行为,可以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该侵权犯罪金额。 

  (三)以检察主动履职堵塞网络侵犯著作权监管漏洞。检察机关立足个案办理,发现广告联盟产业在电商领域发展过程中暴露了诸多问题,以高额的佣金制度吸引他人引流,且不对代理商的引流行为进行审查,从而滋生了大量的犯罪行为等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加强行业监管和自身管理,推动由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延伸,将检察履职效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助推行业规范发展。 

  下一步,江岸区院“知岸检行”办案团队将牢固树立精品案例意识,进一步提升团队专业化办案水平,力争培育质量高、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以典型案例为指引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工作,以典型案例培育赋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