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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被减免的加处罚款

【字号:    】        时间:2024-07-15      

  本网讯(通讯员 杨雪琴 姚睿)“罚款本金已按期缴清,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也通过了!”7月4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张某(化姓)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协议,一起行政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张某是一名司机,2020年10月10日因未经许可运输危化品,被行政机关查处。行政机关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仍未依法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所对其加处罚款4万元,并向洪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共计8万元。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因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裁定终本。张某不服,于2023年3月向洪山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洪山区检察院调查发现,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洪山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为解开张某心结,承办检察官与他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解读法律规定,分析其行为的违法性,阐明处罚依据以及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无不当。
  “检察官,是我做错了,我愿意接受处罚,但是我靠打零工维持生计,真的拿不出来8万块钱!”张某向检察官诉苦,并表达了能否申请检察机关协调减免加处罚款的核心诉求。
  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考虑到张某系初犯、已纠正违法行为、认罚态度端正且家庭困难,为促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使执法更有温度,洪山区检察院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就张某已表示认罚的情况及相关法律问题交换意见。
  2023年5月,洪山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就张某是否符合减免加处罚款的条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若张某按照其承诺分期缴清罚款本金,行政机关可以减免张某的加处罚款。后张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自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分期缴纳了罚款本金4万元,并依法向洪山区运管所和区法院提出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
  2024年7月4日,针对是否为张某减免加处罚款,洪山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组织行政机关及被执行人张某召开协调会,各方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认为张某符合行政强制法关于减免加处罚款的条件。随后,行政机关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该案圆满画上句号。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