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对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基本信息】
建立时间:1978年
所在地区:湖北省武汉市
性质:检察机关
检察长:彭胜坤
内设部门数量:20个
下辖检察院:16个基层检察院
【概况】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 第十检察部(司法警察支队)、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务督察部、检察技术信息部、新闻办公室、司法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等二十个内设机构。
武汉市检察机关下辖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汉南等13个区人民检察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个开发区人民检察院,1个派出专门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主要职责】
1、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根据中央、省市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3、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4、对应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相关工作。
5、负责应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6、负责应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7、负责应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8、受理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9、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开展理论研究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相关工作。
11、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12、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13、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4、其他应当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
2.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3.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4.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市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5.第四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6.第五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7.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8.第七检察部。负责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9.第八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10.第九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11.第十检察部(司法警察支队)。负责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根据需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并案处理案件的侦查、公安机构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需要,对其他部门办理的法律监督案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检察院主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讯、看管和羁押工作。负责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12.法律政策研究室。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13.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
14.检务督察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5.检察技术信息部。负责对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提供日常技术保障。承担市人民检察院及下级人民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等工作。
16.新闻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门户网站管理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和应对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审查工作。
17.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实施全市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市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18.政治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部、干部教育培训部、综合部。
19.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等工作。
20.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