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付静宜 李红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熊某、严某、潘某、曾某非法采矿的行为危害航道安全及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22.1万余元。”2022年2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武汉市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书,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盗采江砂人赃俱获
长江金口水道江心,有沙洲形若纺锤唤作“铁板洲”,洲上芦苇丛生,且盛产优质建筑材料青砂。2020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熊某、严某、潘某、曾某相互纠合,驾驶三无采砂船由白沙洲水域航行至铁板洲尾,趁夜幕深垂,开启吸砂设备,自江底疯狂攫取三小时后逃离现场。
以为得手,次日晚9时许,严某三人遵照熊某指示,将船开赴汉南区砂石集散中心码头卸货。卸载过程中,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巡逻至此,民警随即准备登船检查。涉案船只妄图逃离,被公安艇拦停。
民警登船后,发现货舱内囤满江砂,遂要求船上人员出示砂石来源证明材料。严某等人无法出示,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三人接受调查。2021年4月,熊某自行投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基本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证据显示,2020年,熊某购得船只后,将其非法改装成三无隐形采砂船,并网罗严某任管事、潘某负责驾驶、曾某担任轮机,密谋实施非法采砂活动。经鉴定,案发当日,熊某等人盗采的江砂共计2160吨,按照市场价每吨66元计,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
评估机构出具修复意见
基于与江汉区院建立的“长江大保护”执法协作线索前移机制,长航武汉分局将本案提请批准逮捕同时,将本案线索移送至该院第四检察部。
“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载明,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至9月,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承办检察官李琳解释道,“长江铁板洲洲头曾安排有规划规划采砂区,但近年已经取消,现属于禁采区域。熊某四人并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于禁采期内在禁采区域擅自采砂,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至今未采取修复措施。”2021年7月,经部门讨论,认为熊某等四人非法采矿行为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决定立案审查。
凭借办理十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成功经验,李琳深知,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科学确定非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矿产资源与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所需费用的问题。而破题关键,在于找到一家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
经多方了解,该院辗转联系到了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该院是交通运输部唯一从事内河航道研究设计的科研机构,具有国家颁发的水运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证书、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证书等资质。
收到委托评估函,研究院积极表态:全力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长江生态,愿代为评估修复受损长江河道的具体方案,并测算工程造价。
8月,《关于熊某等人非法采砂致害案生态环境修复的报告》出炉。报告载明,事发水域属于长江中游武汉主城区河段金口水道,此处因江心铁板洲分道为左右两汊,右汊为多年来主航道所在。熊某等人不受控制、未经论证的非法采砂行为,不仅会造成局部河床下切,还会引起局部水流条件改变,表层覆盖层破坏等连锁效应,造成冲刷加剧,威胁整个铁板洲的稳定性,进而影响主航道出现淤浅失稳的风险,构成防洪安全隐患。同时,非法采砂扰动底泥及水体,还会影响底栖生物与鱼苗存活率,影响长江生态。考虑到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报告建议采用细沙回填方式修复受损河床。“本案非法采砂量为2160吨,修复方案费用应包含疏浚土购买费用及转运费,共计22.1万余元。”
“根据《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报告权威且专业,故我们将其作为‘当事人陈述’的证据类型在庭审上提出,在审判阶段得到了法院采纳”。据第四检察部介绍,目前,该院已与长江航道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立委托评估长期合作机制。
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请
解决损害评估难题后,承办检察官向四名涉案人员询问基本情况、作案经过以及是否愿意进行环境修复。四人对研究院出具的评估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弥补对长江铁板洲水域造成的损害。2021年9月29日,该院依法对熊某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等四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非法盗采江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四人行为危害航道安全及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等四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依法扣押的江砂、隐形采砂船予以没收;熊某等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2.1万余元。
“审判环节,熊某等人已支付人民币10万元,待剩余款项执行到位,我院将督促尽快启动细沙回填生态修复工程。”收到判决书后,承办检察官李琳充满期待,“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加强长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我们将切实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综合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长江流域生态修复,助推实现绿色崛起贡献检察力量。”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