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江汉:检察大数据分析发现监管漏洞 检察建议促“亡羊补牢”

【字号:    】        时间:2022-08-01      

   本网讯(通讯员 付静宜 高钰婷)自助结账模式下,大型连锁超市“漏扫码”“不扫码”类型盗窃案频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同时运用检察大数据开展类案分析,发现超市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后,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 

  20223月,江汉区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去年11月至12月,嫌疑人迟某在某大型连锁超市通过自动扫码机付款时,故意“漏扫”部分商品,秘密窃取超市青红双椒、小青瓜、回味卤牛腱等多样商品共7次,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04元。 

  监控视频之下,盗窃行为无所遁形。超市报警后,迟某接警方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单次漏扫商品最低8.49元,最高621.1元,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超过三次就属于多次盗窃,迟某已涉嫌构成盗窃罪。”一桩简单的盗窃案,承办检察官却想到了更多。“嫌疑人的‘漏扫’行为发展成犯罪是在1个月内,如果前两次作案后能有人阻止他,或许可以避免滑向犯罪的深渊。”  

  于是,承办人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本院1-3月受理的78件盗窃案进行搜索查询,发现其中有10起案件发生在前述连锁超市四家门店,均系利用自主支付监管漏洞多次实施盗窃,盗窃金额700元至5000元不等。 

  发生在同一品牌超市的盗窃案数量竟然占到全区盗窃案总量的12.8%?明显异常的数据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通过对十起案件进行归纳分析,发现了此类案件的重要特征:从犯罪主体看,“漏扫”盗窃案行为人主要是超市附近居民,其中不乏高学历、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如医生、公司职员等,均没有前科劣迹。他们盗窃次数为4次至14次不等,动机主要是“心存侥幸”“贪小便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与典型意义上的“多次盗窃”所要打击的惯犯、职业犯存在很大差异。 

  鉴于犯罪嫌疑人迟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4月1日,江汉区院依法决定对迟某不起诉。 

  办案同时,检察官调取10起案件电子卷宗展开类案分析,并通知报案人员来院核实相关情况,了解超市的报案标准、处理流程等。经调查,承办人发现超市在支付监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企业未能及时发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并第一时间报警,不仅侵害企业自身利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使得一部分没有前科劣迹、有固定工作的人基于贪便宜心理沦为犯罪分子,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检察官说。 

  针对上述问题,在与被害单位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江汉区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超市完善处置预案,定期查看监控并分析盘亏,及时察觉可疑交易,发现违法线索后迅速报警,做好证据固定和移交工作;制定合理赔偿标准,规范赔偿谅解流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顾客遵纪守法、诚信购物。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被害单位安保部门表示,将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意见,努力提升公司法治化管理水平。 

  7月初,检察官对该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统计发现本院5-6月受理的该超市“漏扫”类盗窃案件已下降为2件。“‘小案’不能‘小看’,通过检察大数据分析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以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有助于扭转此类案件频发造成的‘双输’局面,真正将‘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求落到实处。”检察官表示。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