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饶某某长期吸食电子烟,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接触了所谓的“上头”电子烟。据饶某某描述,吸食“上头”电子烟会使人产生类似醉酒的状态,比普通电子烟更有快感。为牟取利益,被告人饶某某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精神药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仍以210元/个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进购了数十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用于自己吸食及贩卖,并在“快手”APP发布短视频进行广告宣传。2023年10月23日,饶某某在武汉市某区自己租住的小区附近,以450元/个的价格将4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售卖给他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依法称量,现场查获的上述电子烟弹含依托咪酯净重3.41克。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定,1克依托咪酯可折算为0.4克海洛因确定量刑标准,承办检察官综合被告人饶某某的犯罪情节提出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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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