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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法院的收监裁定该谁执行?

【字号:    】        时间:2024-07-26      

  本网讯(通讯员 付静宜 寇雅男)“向某320日已被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收押,待其八个月刑满释放后,建议及时继续强制戒毒。”5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再度联系黄陂区公安分局,提醒对方关注服刑人员向某未执行完毕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去年12月底,江汉区检察院驻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检察室检察官闫永革例行检察社矫对象刑事执行档案时发现:社矫对象向某因通过快递寄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6克,于2023711日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向某87日到居住地武汉市江汉区社矫局入矫。同年1221日,向某因吸食毒品被黄陂区公安分局抓获,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目前正在武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向某现在不应该在戒毒所,而应当被收监。”看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后,闫永革马上意识到,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官随即建议区司法局向原审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 

  建议发出后,考虑到该案是辖区首起执行异地法院收监决定的案件,各责任单位之间可能存在职责不明情况,第三检察部主任李平要求承办检察官主动跟踪案件进展。 

  20242月20日,原审法院裁定“撤销罪犯向某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但一周后,当李平主任收到区司法局寄来的这份撤销缓刑裁定书复印件,并得知向某目前仍未被收监时,他知道自己一直担心的异地执行障碍问题还是发生了。 

  他立即与公安机关相关人员联系,对方表示不清楚向某案件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为了查明事实原委,3月1日,李平设法与原审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得知该院确实未向江汉区检察院送达文书,而向公安机关寄送的文书因拒收已被退回。 

  对于原审法院未按要求向检察机关寄送向某撤销缓刑相关裁定文书的情况,李平主任当场进行了口头纠正。而对于“拒收”的真实性,通过对方提供的快递信息、寄件联单也确认属实。 

  法律文书为什么会被拒收?带着这个问题,李平及办案检察官一道前往公安分局调查了解情况。经查,由于该单位邮件收发部门不了解法律规定,看到来自上海的法院执行裁定误以为寄错而直接退回。 

  对于拒收行为,该院依法向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告知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由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刑罚。“因此,你局就应当是何某收监执行的执行机关。” 

  收到纠违通知书,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检警双方就此类异地收监裁定的执行问题达成一致:执行文书由分局法制部门同意接收,由罪犯矫正地派出所负责收监执行工作。 

  与公安机关协商一致后,李平又与原审法院取得联系,建议对方重新寄送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并与分局保持密切联系,掌握文书收件及执行情况。期间,因法院邮寄时填错收件人号码导致派送异常,检察官们再度两端沟通、核实,确保文书寄递成功。 

  320日,罪犯向某被交付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收押。收监执行完成后,李平第一时间告知承办法官,妥善解决该起异地法院收监裁定执行问题。同日,江汉区检察院组织辖区公安分局、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健全异地社区矫正、异地收监执行工作流程,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 

  “由于沟通不畅,异地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存在。”第三检察部主任李平表示,“本案中,刑事执行检察官不仅主动充当‘异地执行’的润滑剂,协调各职能机构共同推进异地收监执行落地落实;更深入查找执行不规范问题的根源,在纠正个别违法行为的同时,坚持溯源治理,促进系统规范开展异地执行工作。”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