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徐璟 侯静怡)离婚前,夫妻二人找熟人借了8.5万元。离婚4天后,男方再次找同一人借款10万元。这些钱应该怎么还?该由谁来还?近日,一起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监督意见,对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自2016年至2018年两年间,因买房和做生意,小刘和小李夫妇向小王先后借款2万元、6.5万元。在两笔钱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2018年9月,小李再次找小王借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本金为10万元的借款约定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借款时间为一年,以小李与小刘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借款到期后,小李并没有偿还债务。多次讨要无果后,小王将小李和小刘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小刘长期居住在外地,法院联系不到其本人,小刘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最终,法院判令小李和小刘共同偿还小王18.5万元及利息。
直到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短信时,小刘才知道自己被小王告上了法庭,于是带着与小李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向法院申请再审。原来,小刘与小李已在2018年8月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再审法院认为,小李向小王借款10万元时,小王并不知道小刘与小李已经离婚,且借的钱是用于偿还两人共同的房屋贷款,小刘理应参与共同还款,于是维持了原判。随后,小刘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在小李找小王借10万元时,小刘与小李已在4天前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小李抵押给小王的房产,其实早在2018年7月就已经卖出。
为保证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广泛查询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例,深入研究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原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沿革,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检察机关多方协商、排除困难,邀请小王、小李、小刘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三方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各自发表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10万元借款发生时,小刘并不知情,且这10万元借款是小李用来偿还自己向第三人的借款,并不是用来偿还房屋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