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到一份控告书:某贸易公司(下称申诉公司)银行账户39万余元已被冻结三年之久,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现申请检察监督。2020年年初,该申诉公司与万某达成货物买卖协议,并支付了货物锁定费。2020年5月,申诉公司与万某相关联的A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并如约支付全部货款。后A公司不能按约发货,双方协商,万某及A公司需退还该申诉公司剩余货款。2020年8月,万某及A公司退还申诉公司部分货款。但没过几个月,该申诉公司却发现公司账户被冻结39万余元。
原来,万某及A公司也和B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收取39万元货款后,A公司一直未发货也未退款,被B公司以合同诈骗报案处理。原办案单位在追查B公司涉案资金过程中发现,A公司在收到B公司合同款当天就将涉案资金转入申诉公司名下,遂冻结申诉公司账户人民币39万余元。
收到申诉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深入了解案情、开展研判,第一时间召开案件研商会,启动“绿色通道”,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联合组成“检察护企办案组”,协调办理此案。检察护企办案组全面审阅相关材料后,认为是否存在违法冻结行为的关键点就在于申诉公司对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是否知情。
为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案件争议,检察护企办案组与原办案单位对接,并多次与申诉公司联系,主动听取诉求和意见,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证实申诉公司对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不知情,申诉公司与A公司买卖合同真实有效,A公司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应当返还申诉公司合同款。
经核实,申诉公司的银行流水确与其他公司存在正常的贸易活动,没有证据证明申诉公司取得财物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系正常经营。A公司向申诉公司退款系正常履行合同的商业行为,不属于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诉公司已善意取得诈骗财物,不应当被依法追缴。
“A公司将涉嫌诈骗的资金转账至申诉公司账户,但申诉公司主观不明知该资金系诈骗资金,且与其他公司有正常贸易往来,已善意取得财物。”检察护企办案组检察官介绍道,“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和命脉,一旦资金出现问题会威胁到企业的发展,要尽快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为化解矛盾,纾解企业经营困局,2024年6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针对违法冻结问题,督促原办案单位解冻申诉公司银行账户。目前,该申诉公司的39万余元已被依法解冻,企业也恢复了正常经营。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一直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中之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走深走实,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