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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变成“诈骗”?擦亮双眼,警惕“网络陷阱”

【字号:    】        时间:2025-06-16      

  本网讯(通讯员 徐曼云)爱情诚可贵,理性价更高。殊不知,你在“恋爱”,他在诈骗...... 

  近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曾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周某相识,并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诱饵,骗得周某的信任。随后,曾某先后以各种名义,骗取周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经审查,曾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最终,曾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在网络社交蓬勃发展的当下,网络交友成了不少人寻找亲密关系的途径,但其中暗藏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当我们在虚拟丛林中穿行时,更需要点亮理性的火炬,避开危险和陷阱。

  防止被骗,请谨记三点:

  一是面对海量信息,要保持清醒认知。 

  某些社交账号刻意营造的完美人设背后,可能隐藏着精心设计的剧本。当遇到声称能“一夜暴富”的理财导师,或是“一见倾心”的理想对象,要警惕这些刻意迎合人性弱点的信息陷阱。真正的情谊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经得起时间检验。

  二是面对金钱交易,要三思而后行。 

  网络诈骗已形成完整的黑色产业链。从杀猪盘的“完美恋人”,到冒充公检法的恐吓诈骗,犯罪分子的剧本不断升级迭代。这提醒我们,在涉及资金往来时,务必提高警惕,拒绝任何转账要求。

  三是保持警惕,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网络诈骗的突破口,无论对方自称何种身份,都不能轻易透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关键信息。此外,碰到网络上涉及诈骗的信息时,要立刻留存证据并举报,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同时,也提醒大家,以交友、理财之名行诈骗之实,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这个虚实交融的时代,网络交友既需要开放的心态,更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建立风险防范意识,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时,用理性之光驱散网络迷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