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凤玲)“一时意气用事,不仅伤害了他人,也差点毁了自己。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近日,在洪山区综治中心调解室内,刘某接过检察官送达的不起诉决定书时说道。
2024年12月30日,刘某在某夜市经营烧烤摊时,摊位被在旁边与他人发生口角的陈某撞倒。双方发生争吵,相互推搡。刘某趁陈某倒地时,用脚踩其胸部,造成陈某右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二人肢体冲突时,刘某自身也摔倒在地,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件在侦办的同时,线索同步移送至洪山区综治中心“1+3+N”调解专班。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协同公安、司法,共同为矛盾纠纷精准“把脉”。调解专班分别对刘某、陈某进行释法说理,明晰案件性质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理性解决纠纷。在法律威慑与情理感召双重作用下,双方自愿达成互赔协议,刘某赔偿陈某33000元,陈某赔偿刘某32000元,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2025年5月,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至洪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7月10日,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召开检察听证会。结合案情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矛盾已实质性化解等因素,听证员均同意检察机关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至此,一场小冲突引发的大矛盾,经多元调处,被高效平息,最终以案结事了人和的方式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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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