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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既要“刑”,也要“赔”

【字号:    】        时间:2025-08-11      

  本网讯(通讯员 徐曼云)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日前,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被告人韩某某等八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同时自愿赔偿生态服务功能全部损失费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

  2023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一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外省将多车本应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依法处置的煤焦油运往武汉市江夏区辖区,被环保部门查获后,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案涉煤焦油属于危险废物。 

  经江夏区检察院审查,韩某某等人燃烧危险废物煤焦油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和赔偿损失责任,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办理过程中,江夏区检察院委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被告人一伙燃烧危险废物煤焦油应当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治理成本出具了专家意见。后被告人委托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与检察机关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书,自愿缴纳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江夏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办案经验,依法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为江夏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下一步,该院将坚持围绕服务保障五区战略,聚焦生态环境重点工作,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更加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守护青山绿水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