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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不应取之于“盗”

【字号:    】        时间:2025-09-16      

  本网讯(通讯员 田第潘)爱美之心人人皆有,但取之应有道。近日,武昌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件宣判,两名被告人因盗窃高档化妆品试用装被依法判处刑罚,用亲身经历为“爱美”二字写下了沉重的注脚。

  2025年2月25日,高月(化名)向前夫李威(化名)提出购买某奢侈品牌化妆品的想法遭拒后,竟接受对方“去商场拿试用装”的建议。当晚,高月来到某大型商场的高档化妆品门店,趁店员不备盗走1瓶试用装美白油(正品售价1130元)。得手后,高月欲窃取香水,再次联系李威。2025年3月10日至13日,二人先后三次至多家商场,由李威打掩护,高月伺机行窃,共盗走3瓶试用装香水(正品售价共计7250元)。进一步调查发现,高月还曾于2024年12月27日在商场某门店盗走1盒面霜替换芯。

  案发后,高月、李威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退赃。

  武昌区检察院经审查全案证据,综合考量二人盗窃的动机、手段、数额等情节,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财物具有一定的价值,依法以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意见,判处高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李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爱美也应取之有道,奋斗才能赢得最持久的“芳香”。检察官提醒:“试用装同样是商家的合法财产,看似价值不高,但多次盗窃就可能构成犯罪。每个人都应当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正当利益,切忌不劳而获,勿因一时贪念走上歧途,最终因小失大,悔恨终生。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责编 代琪

编审 花耀兰